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湖北物价局通报15起价格违法案件 黄冈多地上榜

来源:安博官网首页    发布时间:2024-03-11 13:07:38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清费降本减负精神,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民生。21日,省物价局通报了...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清费降本减负精神,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民生。21日,省物价局通报了15起侵害实体经济利益、扰乱市场行情报价秩序的价格违法案件。

  经查,老河口钟岗高速公路服务区销售的550ML“农夫山泉”矿泉水每瓶3元,比周边的1.5元高100%;55G“双汇”火腿肠每根3元,比周边的0.8元高275%;250ML“红牛”饮料每听10元,比周边的5.2元高92%。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该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并明码标价。”和《湖北省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试 行)》第六条之规定。襄阳市物价局已对其进行提醒告诫,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经查,洪湖市烟草公司、盐业公司对其家属区居户按照0.6元/度收取电费,超过规定合表用户目录电价0.02元/度。2017年9月,洪湖市物价局责令其整改,执行合表用户目录电价标准。

  蕲春县赛洛天然气公司违反《黄冈市物价局关于实施黄冈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黄价环资〔2016〕10号)文件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未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多收价款432169.39元。

  经查,2017年8月,宜昌市通利达停车场存在收费公示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未严格执行30分钟免费政策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宜昌市物价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宜都市殡葬管理所提高标准收取遗体火化费。经查,2016年以来,宜都市殡葬管理所提高标准收取本市范围以外的遗体火化费,按《宜都市物价局民政局关于规范调整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应收350元/具,实际按400元/具的标准收取,对59具合计多收金额2950元。

  2017年5月,宜都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清退违法来得到的,对未予退还的违法来得到的1050元全额没收,并处罚款2950元。

  兴山县兴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超规定的相关标准收取事故车辆拖拽施救费和不标明价格。兴山县兴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3月被投诉在沪蓉高速公路拖拽施救过程中,对拖拽不超过10公里应按A类车型收费300元,同时加收简易起吊功能对车辆进行方向调整的100元,合计应收400元,实际收取800元,并且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2017年4月,兴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清退多收价款400元,处以2倍罚款800元,对未按规定收费公示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罚款2800元。

  经查,2017年该公司违反松滋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松价〔2009〕14号)文件规定,超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10009元,自立项目收取地下车库物业管理费3300元。上述两项违规收费合计13309元。

  2017年4月,松滋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其处以违规收费金额三倍的罚款39927元。

  经查,2016年该行违反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件规定,在办理企业以房产、地产为抵押物的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在提出申请贷款后,借款人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抵押物做评估,评估费由借款人承担。存在转嫁贷款押品评估费,致使其它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经查,2016年该医院扩大范围对住院病人收取疾病健康教育3.2元/次,超标准收取心电图费用14.4元/人次,构成《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价格违法行为。2016年上述两项违规收费共计305977.6元。

  2017年5月,团风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无法清退消费者的违法来得到的305977.6元,并处罚款10000元。

  经查,2016年该校违反浠水县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中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浠价规〔2012〕35号)文件“高中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50元/生.学期,并且仅限于对自愿住宿的高中生收取”的规定,对2016年春季、秋季共计800名未在校住宿的走读生收取住宿费120000元。

  2017年4月,浠水县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无法清退的违法来得到的402166元。

  经查,2017年4月8日,随州市耀宏道路清障服务公司对鄂C12339事故车辆进行了清障施救。按照该公司公示的收费标准和实际服务内容核算,其作业费、拖车费、吊车费合计应收款4090元。实际收取费用6200元。构成《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规收费2110元。

  2017年,随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退还消费者2110元,并处5000元罚款。

  经查,2017年4月21日,该店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的相关规定,部分商品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17年5月,黄梅县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4000元的罚款。

  经查,2017年7月20日至7月31日期间,该分公司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其销售的河南郑州新郑市枣雅(特级)新疆灰枣(商品条码:62,商品规格:800克,计价单位:袋),在2017年7月20日至7月31日参加“家乐福中国22周年庆”5折促销优惠活动时,商品标价签标价为72元/袋,商品实际结算价格为72元/袋,没有按5折销售。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的价格欺诈行为。

  经查,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该局违反《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文件规定,扩大范围向不属于广告牌占道范围的临街门店招牌按2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构成《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违法收费行为。违规收费418500元。

  2017年,监利县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无法清退的违法来得到的144800元,并处以违规收费金额一倍的罚款418500元。

  经查,该校违反湖北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14号)第四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一定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确有回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的规定,代收费结余款未退还学生。违规收费170470元。

  2017年3月,罗田县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无法清退的违法来得到的170470元。

  省物价局表示,消费者若质疑收费单位价格行为或遭遇价格欺诈,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投诉,价格执法部门将及时回应,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

  明确推进成本信息公开,提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整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陕西省价格信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共享实施办法(试行)》昨日出台,《办法》共28条,价格信用信息将有“红黑”名单,存在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被移出红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将重点监管。

  条例规定出现七种情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价格管理相对人,在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中采取警示告诫措施。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做监督检查时,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着装规范,佩戴统一标志。

  新闻热线:法务部邮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节目覆盖情况反映热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清费降本减负精神,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民生。21日,省物价局通报了15起侵害实体经济利益、扰乱市场行情报价秩序的价格违法案件。